公告日期:2017-08-17
证券代码:871686 证券简称:一安高新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4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钟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施云、郑晶晶,湖北赫成律师事务所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余载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段俊明、刘崴,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1年5月6日,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武
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安公司委托穗安四公司完成位于南京市河西新城区莲花村中低价商品房项目消防工程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建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4,823,398.02 元;所有系统开通、运行调试合格,一安公司向穗安四公司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系统检测合格,当地消防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90%;验收合格后,一安公司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二年,穗安四公司完成质保期维修服务义务后,一安公司支付穗安四公司5%的质保金。
合同生效后,穗安四公司按照一安公司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并于2013年12月13日通过了最后的竣工验收。经穗安四公司结算,实际工程款共计 4,241,308.03 元(其中安装费1,883,360.75元,材料费2,357,947.28元)。
2013年5月、2014年6月、9月,双方陆续达成补充协议,
约定:穗安四公司承担的工程安装,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实际情况和施工要求与图纸不符,经双方友好协商,列为增补工程,经穗安公司核算此部分工程款为724,045.6元。
以上两项工程款合计为 4,965,353.63 元,但一安公司仅向穗
安四公司支付工程款 3,181,228.18 元,且一直以各种理由不支付
剩余工程款。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双方就本案合同所涉工程款正在进行结算,原告两次报给被告的决算草案中,安装费基本确定为 1,710,327.75 元,材料费基本确定为 2,191,763.8元,已经支付工程款双方确认为3,181,228.18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六项的规定,目前应付工程款仅仅为32万余元。
2、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案合同的承包方式为包干计算,分消火栓、泵房、主材三项包干,除非图纸变更,风险责任由原告承担。
因此,在施工图纸没有变更的情形下,原告恶意串通被告的个别工作人员,对合同中已经有的系统所做的增补,被告不给付任何费用,该费用均在包干范围内。原告第二次的决算草案也根据被告的要求,取消了合同内、外的决算方式。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合同增补的诉讼请求。
3、下列相关费用依法应当从原告的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原告在工程施工期间穗安四公司施工组织严重不力,施工人员严重不足,导致工期一再延误,直到2013年12月13日通过最后的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穗安施工逾期500余日完成消防工程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工程,应承担工期延误工期违约金984,679.604元。
(2)支付水电费、支付赔偿费用、工程质量罚款等各项扣款合计315,082.00元。
4、原告应按合同约定交付被告支付工程款2,671,260.55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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