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3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湖北省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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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得伟君尚专字第0125-2号
致: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股转系统公司2017年4月27 日出具的《关于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依据股转系统公司与2017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武汉一安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二)》中需由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及释义等有关内容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修改的事项外均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就《反馈意见(二)》中需由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5、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存在2起未决诉讼。请主办
券商及律师对上述 2 起诉讼的进展分别进行核查,并就如果公司败
诉,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针对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一起未决诉讼,请公司补充披露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针对公司作为原告方的一起未决诉讼:1) 请公司结合案件
证据的搜集情况、采取的保全措施、案件对手的财产情况和经营情况等内容补充说明并披露未决案件的最新进展、存在纠纷的工程款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未决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的影响;2)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就未决案件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及对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未决诉讼均涉及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实际工程量纠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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