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1683 证券简称:泰盟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泰盟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15 年 12 月 3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经 2018 年 4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经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泰盟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泰盟机械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全国
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 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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