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能股份资讯
2018-12-27 16: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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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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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528

当事人:

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能股份),注

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社区林家工业区 2

号楼。

陈德荣,男, 1968 年 9 月出生,东能股份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经查明,东能股份 2016 年对外担保金额 1370 万元,其中 560

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2017 年对外担保金额 1370 万

元,其中 175 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东能股份未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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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实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能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陈德荣占用公司资金,且未保证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对

外担保等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东能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德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能股份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东能股份,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陈德荣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

陈德荣,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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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能股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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