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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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528
当事人:
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能股份),注
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社区林家工业区 2
号楼。
陈德荣,男, 1968 年 9 月出生,东能股份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经查明,东能股份 2016 年对外担保金额 1370 万元,其中 560
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2017 年对外担保金额 1370 万
元,其中 175 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东能股份未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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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实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能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陈德荣占用公司资金,且未保证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对
外担保等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东能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德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能股份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东能股份,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陈德荣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
陈德荣,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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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能股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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