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北京掌中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掌中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
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司为创新层挂牌公司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股转
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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