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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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0145号
致: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沈义、杨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相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19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的公告,预先将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常青山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常青山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数额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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