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公告编号:2020-031
证券代码:871660 证券简称:汇洋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
下简称“承诺方”)在股份制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
公告编号:2020-031
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上述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
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申请。
承诺方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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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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