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公告编号:2020-032
证券代码:871660 证券简称:汇洋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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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商务合同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年度总预算金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银行借款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依法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机构借款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董事会的决议执行。
第六条 对外担保
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
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资产抵押或质押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超过前述金额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涉及金额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土地转让/受让
土地转让/受让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涉及金额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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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董事长依本办法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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