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证券代码:871645 证券简称:贵州捷盛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捷盛钻具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及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布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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