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5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4-043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优秀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为保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而确保公司远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情况进行评价,以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规模,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综合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综合部、财务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最终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 亿元;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00 万元。
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4 年-2025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4.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 亿元;
(2)2024 年-2025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900 万
元。
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4 年-2026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3.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度 亿元;
(2)2024 年-2026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9,3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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