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必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诺必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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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8: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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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4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诺必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 05-Z20 号

二 0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诺必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 05-Z20 号

致:郑州诺必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诺必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郑州诺必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 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年4 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及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 时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常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 间、方式、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告知的时间、方式、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9,248,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9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9,248,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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