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致: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史山山律师和张丛俊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
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
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安徽金誉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志祥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等,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0,783,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议案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9,296,0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