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证券代码:871619 证券简称:益昌电气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股东大会议事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本制度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公司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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