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证券代码:871619 证券简称:益昌电气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监事会议事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议事制度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的
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二)有权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并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监事会议事制度成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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