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昌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益昌电气资讯
2020-04-17 1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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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71619 证券简称:益昌电气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6 年 12 月制定,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益昌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股转提供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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