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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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渤海明达法字2017-15号
二〇一七年四月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渤海明达法字2017-15号
致: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2月1日出具了《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渤海明达法字201601号)。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18日下发的
《关于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五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五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渤海明达法字201601号)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五次反馈意见》
1、关于公司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归还时间及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再次核查,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具体占用情况如下:
(1)公司涉及资金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 备注
安有才 高级管理人员(原)
李凤凯 监事会主席
(2)2015年度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关联方 2015年1月 借方发生 2015年12 借方 是否支
名称 1日 额 贷方发生额月31日 款项性质 占用性质 发生 付资金
次数 占用费
安有才 4,200,000.00 200,000.00 4,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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