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612 证券简称:唐豆豆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吉林唐豆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唐豆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唐豆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本制度适用于前述子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额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募集
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四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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