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3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唐豆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太平洋证券作为吉林唐豆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豆豆”或者“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其他 公司涉及大额诉讼 否
3 其他 公司涉及大额债务违约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企业裁判文书网,发现公司涉及大额诉讼事项,具体情 况如下:
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唐豆豆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唐闻、张婷、唐凯、吴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作出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案号“(2021)吉 01 民
初 5303 号”。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求如下:1.唐豆豆公司立即偿还春城农商行本金 1690 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唐豆豆公司立即偿还春城农商行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 17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3.唐闻、张婷、唐凯、吴丹对第一项、 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春城农商行对唐豆豆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 质权,并对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6 月 4 日,唐豆豆公司与春城农商行及抚松农村合
作社签订《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10604011031),根据该银团借款合同向唐豆豆公司提供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1690 万元。各贷款人贷款承诺额为:春城农商行人民币 400 万元,抚松农村合作社贷款额度为 1290 万元。
贷款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7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止,共计 12 个月,贷款用
途为偿还旧贷。贷款利率为一年期 LPR 加 365 点。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
浮 50%。2021 年 6 月 4 日,唐闻、张婷与春城农商行及抚松农村合作社签订
《银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10604014031),自愿为唐豆豆公司在主合同(编号:20210604011031)项下债务向春城农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021 年 6 月 4 日,唐凯、吴丹
与春城农商行及抚松农村合作社签订《银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10604014131),自愿为唐豆豆公司在主合同(编号:20210604011031)项下债务向春城农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唐豆豆公司与春城农商行、抚松农村合作社签订《银团贷款质押担保合同》(合
同 编 号 : 20210604013031 ), 唐 豆 豆 公 司 以 松 子 仁 ( 权 力 证 书 :
11593604001385771700,202 吨)提供质押担保,并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11593604001385771700)。唐豆豆公司在春城农商行其他贷款已经逾期,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春城农商行有权宣告被告其他贷款提前到期,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春城农商行提供的被告张婷的住址信息较为笼统,该住址信息不足以区别被告与其他人,且原告春城农商行又并未补正被告张婷住址信息,原告春城农商行提供的诉讼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待原告春城农商行补足相关信息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驳回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主办券商联系唐豆豆董事长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截止到本公告日,唐豆豆尚未披露大额诉讼公告。
在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主办券商已多次督导提示公司按时提交月度问题清单,要求公司整理并提供重大事项的具体文件,己多次督导提示公司应及时
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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