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智自控: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灵智自控资讯
2021-07-27 17: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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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27


证券代码:871581 证券简称:灵智自控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少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钟钦、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子文,该公司职员

姓名或名称: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晓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惠斌、 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漳州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国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志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思扬、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14515844.9 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为 100 万元)元(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和按全部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全部
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 2020 年5 月 18 日)。
(六)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北京建工漳州分公司答辩内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智能系统 专业分包合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版本是虚假的,应以答辩人提交的版本(合同暂定
价为 770 万元;最终合同价款总额为业主 审计价款的 60% )为准;
2.答辩人与业主之间的“漳州市体育场施工工程”的工程结算尚未通过财政审核,双方未完成结算,业主更未支付工程结算款。根据《分
包 合同》第“5.1 条、17 丄 1.1.条、17.2.4 条、1726 条”等条款
的约 定,本分包工程的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
3.即便答辩人与业主已完成总包工程的结算,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也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4.答辩人至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 6545000 元,该数额应予确认;
5.被答辩人在本案总包工程未完成结算、双方未完成分包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单方提出所谓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既与事实不符,亦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6.被答辩人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出现了多个违约情形,如:至今尚未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2014 年 10 月通过远程操作手段锁码导致部分弱电系统不能使用;拒绝维修等,上述违约行为已造成了答辩人经济上、名誉上的重大损失,答辩人将在本分包工程的结算中索赔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或另行 起诉主张。
北京建工未到庭,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答辩意见与北京 建工漳州分公司一致。
漳州市体育中心答辩: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即双方不是合同相对人,请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2.被答辩人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签订的“智能弱电系统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应以提交答辩人备案存档的分包合同为依据;
3.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答辩人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与被答
辩人 无关,也与本案分包合同纠纷无关。
(七) 案件进展情况:

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2
月 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闽 0602 民初 6993 号。

我司就此判决提起上诉。

2021 年 4 月 6 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司的上
诉请求,并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开庭; 2021 年 7 月 27 日我司收到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结果如下:

1.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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