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01
公告编号:2022-002
证券代码:871580 证券简称:泰辰股份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叔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凤娟,马欣欣、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方东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吉娟,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绿地璀璨天城项目的发展商,委托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销售绿地璀璨天城项目,原
被告双方自 2016 年 6 月 6 日签订《绿地 璀璨天城项目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
定代理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2017 年 8 月 7 日签
订《绿地 璀璨天城项目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2019 年 11 月 29 日签订《绿地璀璨天城项目 2018 年
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编号:2022-002
止;2019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绿地璀璨天城项目 2019 年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约定代理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销售代理服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代理服务佣金,对于剩余的代理服务佣金 1,978,165.59 元未支付。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佣金,但因为被告推迟未予支付,造成原告的利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佣金人民币 1,978,165.59 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 3.85%上浮 50%算(自应结算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代理佣金数额变更为 1,628,459.82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依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被告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之规定,诉至法院。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辩称,1.根据原、被告签署的《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履行销售代理服务,且推荐的客户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结算佣金,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客户是否符合结佣支付条件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佣金达到了付款期限;2.佣金支付的前提应当是原、被告进行结算后才能确定具体数额,而目前案涉争议并未经过最终结算,无法确定具体的支付金额,且存在部分佣金未达付款条件的情形;3.被告未支付上述佣金系由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导致,并不存在恶意违约,且双方合同并未对佣金支付约定相关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其计算起点为应结算日,该诉求也表明双方并未对应结算的起点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关于原告利息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收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28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豫 0108 民初 59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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