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4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871580 证券简称:泰辰股份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21 年 6 月 16 日,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枫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军利、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叔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欣欣、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在首次《民事起诉状》中称: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枫湖置业有限公司系长葛市枫湖壹號项
公告编号:2022-001
目的发展商,委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
理销售枫湖壹號项目,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了《长葛枫湖壹
号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19 年)》,约定代理期限为 2019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止;2020 年 3 月 1 日签订《枫湖壹號项目补充协议》,代理期限顺
延 6 个月至 2020 年 8 月 29 日;2020 年 8 月 30 日签订了《长葛枫湖壹號项目销
售代理合同(2020 年)》,约定代理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按约定向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提供了代理服务,但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仅支付了部分代理费佣金 753,813.00 元,对于剩余的代理费佣金 879,832.00 元未支付;
另外依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订的《长葛枫湖壹号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19 年)》
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因预售许可证取得较晚,应支
付原告 30 万元补助,仅支付 15 万元,剩余 15 万元未支付。依据合同及补充协
议约定,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预留房源超出 10%以外的部分,视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成功销售,应按正常销售面积结算佣金,应结算佣金 1,275,206.00 元。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应按照迟延履行金额的日 1‰支付违约金,故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应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上述费用自应结算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日1‰的违约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21)豫 1082 民初 2380 号判决书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佣金人民币 879,832.00 元,及日 1‰违约金(自应结算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支付预留房源超出 10%以外部
分的应结算佣金 1275,206.00 元,及日 1‰违约金(自 2020 年 12 月 20 日起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2-001
3、请求判令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支付预售许可证取得较晚,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以每月五万元标准的三个月补助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