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第一期)
辅导机构
二〇二〇年 11 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宁波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等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辅导机构”)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之光”或“辅导对象”或“公司”)
于 2020 年 8 月 26日签署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
并取得了贵局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辅导登记日的确认函》(甬证监函[2020]105 号),确认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辅导
登记日。
根据《辅导协议》的规定,国金证券自辅导备案之日(2020年 8月 31 日)起
成立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宁波能之光开展辅导工作。目前,国金证券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实施辅导工作,现就 2020 年 8 月31日至本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签署日(以下简称“本辅导期”)的辅导工作内容汇报如下:
一、本辅导期间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辅导期间辅导经过描述
本辅导期自 2020 年 8 月开始,辅导人员根据辅导实施计划和宁波能之光的实
际情况,采取专项辅导、座谈讨论、案例分析、专业咨询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辅导工作。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开展了对宁波能之光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宁波能之光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制度及财务核算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有关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跟踪调查。
业务、机构独立性,协助其持续健全和完善公司各项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其有效运作;会同立信会计师就宁波能之光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进行督导。
本期辅导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参与辅导各方均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宁波能之光接受辅导人员积极参与、配合辅导工作,保证了本期辅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辅导期初,国金证券成立了李爽、潘璁、方圆、徐霆烜、杨焱皞 5 人组成的辅导工作小组,由李爽任组长,承担宁波能之光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
本辅导期内,国金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未发生人员变动。辅导人员均具备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的情形。
天册律师、立信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国金证券为宁波能之光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人员
宁波能之光接受辅导人员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辅导的其他人员。
目前接受辅导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张发饶、关奇汉、张丁、曾庆东、陈连勇、陈军,其中张发饶为董事长,关奇汉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连勇、陈军为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易凌、丁佳年、葛晓辉,其中易凌为监事会主席,葛晓辉为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发饶、关奇汉、施振中、王月先,其中,张发饶为总经理,施振中为副总经理,王月先为财务总监,关奇汉为董事会秘书。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本期辅导情况
辅导期间,辅导人员主要通过座谈讨论、案例分享、专项辅导等方式对宁波能之光的以下方面进行了辅导:
(1)持续关注最新 IPO监管政策和规范要求,结合近期 IPO关注重点及案例分析,进一步敦促宁波能之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规范运行;敦促接受辅导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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