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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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4 号
申请人: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 2022〕 538 号), 向我司申请复核。 该
决定认定,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ST 中维)
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 ST 中维作出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 复核主要理由为:
由于持续疫情影响,公司主要岗位员工无法正常办公。外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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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因政策原因导致未能完成进场审计。
复核会议认为: 虽然公司所在地存在疫情,但 ST 中维未积
极采取措施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未在年度报告的法定信息披露
期限内及时聘请审计机构。 公司存在未披露定期报告的事实,
被我司实施纪律处分, 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司提交符合要求
的公司关于受疫情影响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专项文件。 ST 中
维的复核申请理由不构成信息披露免责的正当理由。
综上,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发〔 2022〕 538 号对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
报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
抄送: 辽宁证监局。
分送: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法律事务部,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2 日印发
打字: 马德明 校对: 陈嘉亮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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