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1
公告编号:2022-027
证券代码:871523 证券简称:ST 中维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毕建莹、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10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9 月 3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毕建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孟娜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2-027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毕建莹、董事会秘书孟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挂牌公司及毕建莹、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未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组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毕建莹、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编号:2022-027
的决定[2022]23 号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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