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6
公告编号:2022-025
证券代码:871523 证券简称:ST 中维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票
作出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2]538 号)。
一、 终止挂牌决定主要内容
公司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二、 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和终止挂牌日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若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
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自 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复牌,并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
对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中维”。
三、 终止挂牌后安排
公司将做好与股东的解释沟通工作,解决投资者诉求,保障依法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采取措施争取使股东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 终止挂牌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公告编号:2022-025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五、 公司及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毕建莹
联系电话:18698949966
联系邮箱:lnzwgx@163.com
主办券商联系人:肖冰琪
联系电话:010-88333866
邮箱:xiaobingqi@kysec.cn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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