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5
开源证券
关于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开源证券作为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能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
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停牌。主办券商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披
露了《开源证券关于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同时
督促挂牌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股票强制停牌公告》,及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及 2021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
示性公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章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改正”之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终止其股票挂牌,若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披露《2020 年年
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经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沟通,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消除相关风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极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和积极配合,争取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年报。
二、 对公司的影响
若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含 6 月 30 日)之前仍无法披露 2020 年年度
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中维高新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釆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挂牌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开源证券作为中维高新的主办券商,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安
排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事宜,并告知公司如未能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年
度报告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处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主办券商未收到中维高新
年报的相关审核文件。若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仍无法披露 2020 年年度报
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若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仍无法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
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挂牌公司联系人:毕建莹
职务:董事长
电话:18698949966
邮箱:lnzwgx@163.com
主办券商联系人:肖冰琪
邮箱:xiaobingqi@kysec.cn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开源证券
2021 年 6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