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2
公告编号:2020-034
证券代码:871502 证券简称:同造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开庭通知日期:2020 年 11 月 30 日
收到传票日期:2020 年 12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亭湖区维多利亚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殿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凌小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王怀刚、叶诚豪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签订《外墙金丰秀石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日期
为 100 个日历天。但因原告和总包的因素,延期了竣工日期,双方并为此展开了合同纠纷。
公告编号:2020-034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外墙金丰秀石施工合同》;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按合同总价 0.2%/天的标注,自 2018
年 12 月 2 日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20 日止),暂计 400 万元;
3:判决被告支付元告各项损失、费用,暂计 110 万元;
4:判决被告立即对已完工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及合同约定的部分进行修缮
整改;
5: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税金(按实际开票金额的 1%),暂计 67900 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A. 原告维多利亚大酒店不是案涉工程的真正发包方,非诉讼适格主体;
B. 案涉工程达成固定总价结算,应当按此进行结算,原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C. 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无须再行鉴定;
D. 工期延误并非被告原因,主要系总包土建、工作面交付和设计变更的问题,
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到口头通知,2020 年 12 月 1 日收到盐城市亭
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苏 0902 民初 7664 号,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 15 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依法促进诉讼进
公告编号:2020-034
展,以保证我司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传票
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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