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3
公告编号:2022-006
证券代码:871502 证券简称:同造科技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亭湖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凌小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王怀刚、叶诚豪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北京权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海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2、姓名或名称:亭湖区维多利亚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殿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3、姓名或名称:北京权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潇潇
公告编号:2022-00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 2018 年 6 月承接盐城市亭湖区维多利亚大酒店的主体外墙金丰秀石
工程项目,于 2018 年 11 月根据项目现场负责人孙斌的指示与被告二签订《外墙金丰秀石施工合同》。事实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并发包人为被告一,并非为被告二,被告二应为该项目的转包人身份。
维多利亚大酒店工程实施期间,经过多次变更设计以及调整,大酒店项目最
终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竣工验收合格。现大酒店已实际投入使用和经营,但被告
一和被告二尚欠原告工程款 3,875,000 元(已扣除 5%质保金)至今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系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依法有据。被告一系被告三的分公司,被告三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故原告特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 3,875,000 元;
二、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154203.77 元(以 3,875,000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从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算计至实际付清时止,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3 日);
三、判令被告三就上述工程款和资金占用利息与被告一承担补充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
(2021)苏 09 民终 2232 号。
公告编号:2022-006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作
出的(2021)苏 09 民终 223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保留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再审的权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依法促进诉讼进展,以保证我司的合法权益。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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