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博迈特资讯
2020-05-18 17: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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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71492 证券简称:博迈特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了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
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或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担保条件

第七条公司除对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其它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除对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必须达到 A 级。

第三章担保的审査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査、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公司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単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不良记录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 上年度亏损并预计本年度继续亏损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的决策及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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