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1492 证券简称:博迈特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特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本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做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本制度由
公司各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将来上市后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四)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增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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