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0
公告编号:2019-016
证券代码:871483 证券简称:奥林特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奥林特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6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奥林特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霖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晶淼、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公告编号:2019-016
姓名或名称: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曹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8日,经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的销售人员的推介,原告奥林特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东融汇稳惠1号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认购东融汇稳惠1号基金贰仟万份,共计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圆整),存续期限为1年,年化收益率是8%,并于当日缴付了全部出资。
截至公司递交起诉状之日,公司购买的上述基金已严重超过约定的一年的兑付期限(合同约定兑付期限应为2018年9月28日)。且,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基金经理均已无法联系。依据浙江省证监局的核查反馈,该局派员在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均未发现实际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同时,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在其向原告推介的《东融汇稳惠1号基金第二十二期简介》中承诺的“100%有抵押物,享受50%安全垫”,亦无法提供及查证。同时,
公告编号:2019-016
原告所购东融汇稳惠1号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范围亦无法查证和明确。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被告一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参照《东融汇稳惠1号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开放第二十二期,合同编号:XRKA2017003-192)的兑付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2007671.23元(大写:贰仟贰佰万柒仟陆佰柒拾壹元贰角叁分)(自2017年9月29日至实际兑付日,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同时按8%计算年化收益,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人民币20,000,000元+2,007,671.23元=22,007,671.23元)。
2.被告二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三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
1.《基金认购/申购确认函》,明确原告购买的东融汇稳惠1号基金的份额为贰仟万份,起始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上述基金已严重超过约定的一年的兑付期限。
2.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向投资人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等管理人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具有重大过错。
公告编号:2019-016
3.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在向原告推介及募集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涉及虚假宣传,刻意弱化风险、放大盈利,诱使原告在对该基金产品风险作出错误判断的前提下购买了该基金产品。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