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1473 证券简称:博茗低碳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
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第九条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 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
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三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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