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8
证券代码:871466 证券简称:三科核电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胡小军、胡佳平回避表决;监事会: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监事温义生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普通股同意股数 10,991,42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胡小军、杨贺、王平久、胡佳平、温义生、温阁、梁猛、李丹、李佳兴、刘华军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让员工参与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共享经营成果。
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应的原则制定本计划。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带头作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上述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发展和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2、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与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退休返聘协议)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含与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退休返聘协议)。
(2)参与对象不得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严重失职或渎职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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