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核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科核电资讯
2024-08-20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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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71466 证券简称:三科核电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全国股转 系统”)的要求和《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 5 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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