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博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汇博股份资讯
2021-02-25 15: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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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871462 证券简称:汇博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修改并通过新的《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述议案无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上述审批程序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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