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1411 证券简称:天奕股份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广州市天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市天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天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与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天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质对规定的魔蝎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以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批量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
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统筹安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太难搞个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