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2
证券代码:871404 证券简称:百生医疗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广东百生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百生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百生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广东百生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
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向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经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