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B座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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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盈科法意字第632-1号
致: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在本所已出具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请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一期的变更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2)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3)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4)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5)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请主办券商就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一期的变动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6.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
(1)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哈工大交通,
实际控制人为刘建伟
上述期间内,公司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哈工大交通 300 60%
2 蒋伟 200 40%
合计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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