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B座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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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7]盈科法意字第632-2号
致: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在本所已出具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字号使用。公司使用“哈工大”或“哈工大业”作为字号的组成部分。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要并已履行字号许可使用,是否存在现时或潜在的字号侵权纠纷,关于公司名称的取得、使用以及历次变更公司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关于公司是否需要并已履行字号许可使用的意见
公司历史上使用“哈工大”或“哈工大业”作为字号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其设立时控股母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哈工大交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名称是基于设立时母子公司的投资及控股关系,且该名称已于2013年9月18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3]第81219103),并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
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分属不同地域与不同行业领域,“哈工大”作为一般注册商标仅享有特定领域特定产品的权益;公司在商标、专利、人员等方面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均无关联关系;公司在字号的取得、使用过程中合法合规,手续齐备,且已取得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违法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需要履行字号许可使用。
2、关于是否存在现时或潜在的字号侵权纠纷的意见
依据上述答复1中意见,公司字号为合法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
经本所律师查询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等网站,未发现公司存在现时涉及字号、商标的法律纠纷;公司相关无形资产具有合法的权利证明或权利来源,不存在权属纠纷。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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