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1
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之第二次
反馈意见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三月
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推荐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业”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收到贵公司关于深圳市哈工大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材料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国中投证券会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核查,就审核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形成了本反馈意见的回复。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一、反馈意见
1、关于字号使用。公司使用“哈工大”或“哈工大业”作为字号的组成部分。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要并已履行字号许可使用,是否存在现时或潜在的字号侵权纠纷,关于公司名称的取得、使用以及历次变更公司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关于公司名称的取得、使用以及历次变更公司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的事项,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之“(四)历史沿革”部分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3、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
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哈工大系
统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哈工大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同时变更公司的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同时修改公司相应的章程条款。
2015年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核准此次变更。”
公司不需要履行字号许可使用,不存在现时或潜在的字号侵权纠纷,不存在其他需进行补充披露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国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哈工大交通、哈工大业的工商底档;取得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取得了哈工大交通出资设立哈工大业的出资凭据,与申报律师共同对哈尔滨工业大学进行了现场的走访。
(2)事实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国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哈工大交通、哈工大业的工商底档,哈尔滨工业大学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哈尔滨工业大学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哈工大交通的出资凭据、哈工大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哈尔滨工业大学现场访谈记录。
(3)分析过程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要并已履行字号许可使用
哈工大业使用“哈工大”或“哈工大业”作为字号的组成部分,是因其设立时控股母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哈工大交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命名为哈工大业的系基于设立时母子公司的投资关系,且该名称已依法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并验证哈工大业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网络检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国钢进行访谈等尽调手段,未发现哈工大业所使用的技术、专利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工大交通存在关系;公司所拥有的25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均为原始取得,与哈工大交通、哈尔滨工业大学不存在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等关系。
经核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国钢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存在关联关系。
哈工大业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分属不同地域与不同行业领域,“哈工大”作为一般注册商标仅享有特定领域特定产品的权益;哈工大业在商标、专利、人员等方面均独立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工大业在字号的取得、使用过程中合法合规,手续齐备,且已取得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违法证明。因此,哈工大业不需要履行字号许可使用。
是否存在现时或潜在的字号侵权纠纷
截至本反馈回复撰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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