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22
公告编号:2020-080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玖文、江苏志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延边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凤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天科、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YJNY-GF171-SG02《延吉汪清100MWp 光伏发电项目农业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延吉汪清100MWp光伏发电项目农业设施;工程承包范围为春秋棚土建、冬暖棚土建、耳房
公告编号:2020-080
土建、联栋温室土建、办公室、仓库、园区绿化、硬化、道路、围墙、园区大门、生活配套设施等全过程的工作,同时也包括范围内的相关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的采购,相关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的编制,质保期内所有缺陷的修补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 年5 月20 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建设,原告于2018 年6 月5 日向被告支付工程
预付款39 万元。2018 年6 月28 日被告擅自退场。2018 年7 月11 日,原被告
双方对剩余材料及设备进行清点确认。
截至被告停工退场,被告完成实体工程量133076.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进行结算,并拒绝返还原告多付款项及剩余材料和设备,已严重侵害原告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56923.5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设备、材料、构配或支付相应货款共计15592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收到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1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延吉汪清 100MWP 光伏发电项目农业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延边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 78,904.73 元;
三、反诉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予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反诉原告延边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233 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延边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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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7,493 元中,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72. 92 元,被告延边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3,020.0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 元,由反诉原告延边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873.4 元,反诉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26.6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结案通知书》,上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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