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1
证券代码:871374 证券简称:贵州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永、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名称:河北建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永、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轲、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名称: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晓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璐、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一”)、河北建能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下称“原告二”)原系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
的股东,各占被告一的总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的 60%、10%。基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被告一和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关于 鹤壁鹤山区 71.8 万平方米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建设及后期经营效益分配的
协议》的履行情况,原被告四方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签订了《鹤壁市建坤热
力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二购买被告一 70%的股权,由 原告一、二以 0 对价将自己所持有被告一的全部股权(总注册资本的 60%、 10%)一次性转让给被告二,并于投资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同日,该投资协议的四方又签订《关于<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 议>的补充协议》一份,确认:因被告二原同意投入被告一项目成本总额与实 际到位资金 2455 万元之间存在差额,已由原告一、二前期进行了工程垫款, 该垫款由被告一的收入优先受偿,被告二同意对被告一的这一债务向原告一、
二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各方
签署《备忘录》一份,确认被告一应付原告一、二项目垫付、应付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该款的支付按照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第一条执行,即该款由被告一的收 入优先受偿,被告二同意对被告一的这一债务向原告一、二承担连带的偿还责 任。并约定本《备忘录》签订后,原告一立即将被告一的现有账目凭证及项目
资料移交给被告二,并配合被告二开始账务处理。2019 年 4 月 19 日被告一、
二向原告一、二作出《承诺书》一份,其中第三条确认被告一获得的政府补贴
1041 万元已于 2019 年 1-4 月进行了项目工程款项支付,应从 3000 万元应付款
中扣除;第四条确认被告二认可原告一、二在 2018 年 12 月 12 日之后,为维
持被告一的正常运营及项目后续建设又产生新增垫付款 168 万元,由被告二于
被告一财务手续移交后 5 个工作日内汇入被告一公司基本账户 200 万元注册
资金,完成验资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二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签署后,原告一、二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将被告一的财务账目、凭证、项目资料向被告二进行了移交:2018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一、二向被告二转让被告一的股权事宜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法定代
表人等事项变更登记:2019 年 4 月 23 日,原告方向被告二移交了被告一的银
行账户、银行审核 U 盾、财务凭证、公章合同章等(详见《鹤壁市建坤热力发 展有限公司移交清单》)。至此,原告一、二作为股权出让一方应履行的义务均 已履行完毕。
然而,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垫付、应付项目款项 3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2 日以后垫付款 168 万元合计 3168 万元,除被告一于 2019 年 1-4 月已付
1041 万元、2019 年 5 月 16 日由被告二到账注册资本 68 万元验资后支付给原
告之外,尚余:2059 万元(3168 万元-1041 万-68 万元)未能向原告一、二付
清,被告二亦未承担连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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