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6
公告编号:2023-067
证券代码:871346 证券简称:宏伟超达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
挂牌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 0112 行审 5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4 月 23 日
案号:(2023)京 0112 执 574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19 日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钟黄慷 董监高 董事
公告编号:2023-067
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京 0112 民初 1881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4 月 24 日
案号:(2023)京 0112 执 593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件一:给付案款。
执行案件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条、第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钟黄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返还原告阳冰投资款 47.6 万元、利息
7587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 47.6 万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
为计算标准,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北京宏伟超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阳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对公司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尚无董事改选计划。
公告编号:2023-067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尽快解决纠纷和失信状态。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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