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杭州新剑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公告
杭州新剑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剑股份”)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主办券商。新剑股份于2017 年3月23日取得同意新剑股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新剑股份
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简
称:新剑股份。
中信证券对新剑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从 2017 年 4 月 10 日开始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止。在持续督导期间,新剑股份的公司治理机制
较为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及时。新剑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新剑股份基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中信证券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秉承专业服务精神,对新剑股份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新剑股份能够积极配合与落实中信证券提出的各项意见与建议,并已按照《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
现鉴于新剑股份战略发展需要,经与中信证券充分沟通与友好协
商,双方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签署《杭州新剑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并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协议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生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
出具《关于对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
的函》,自 2019 年 10 月 23 日起,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新剑
股份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信证券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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