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发制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龙发制药资讯
2020-11-04 18: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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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0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涉及重大诉讼、重大合同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7 月 22 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云南龙发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昌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通

知书为(2020)云 23 民初 64 号。原告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发制药”)与被告云南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昌盛”)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龙发制药出资二亿贰仟伍 佰万元就位于楚雄经济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内的龙发制药 GMP 建设项目进行 建设施工,云南昌盛为该项目的承包人。合同签订后,龙发制药依约向被告分

别支付了 200 万元、200 万元、1800 万元、2070 万元、189.7 万元、200 万元、

1300 万元、2049 万元,共计 8008.7 万元的工程预付款款,但云南昌盛收到预

付工程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开工建设,后经龙发制药多次催 促,云南昌盛仍未进行项目的任何施工建设。因被告云南昌盛迟延履行合同义 务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龙发制药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目的无法 得到实现,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 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且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8008.7 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目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组织第

一次开庭审理,尚未做出一审判决。

2、违规对外担保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云南昌盛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提供的《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

云南昌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意见》及《借款协议》,云

南昌盛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与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集团”)

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 7,897,000 元,借款期间为 1 年,云南昌盛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与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药业”)签订《借

款协议》,借款金额为 120,000,000 元,借款期间为 1 年,龙发制药为上述两份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云南昌盛向云南龙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

司出借 7,897,000 元、72,190,000 元,共计 80,087,000 元。



龙发制药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经龙发制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重大合同事项、涉诉事项及进展事项发生时未向主办 券商通报,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在对日常督导过程中,与挂牌 公司沟通获知相关情况。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1、原董事长焦家良和原总经理焦少良系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分别合计 持有龙润集团 100%股权、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投资”)100% 股权,焦家良和焦少良通过龙润投资持有龙润药业 60%股权,龙发制药公司认 为龙发制药原董事长焦家良、原总经理焦少良通过预付云南昌盛工程款、云南

昌盛向龙润集团及龙润药业借款并由龙发制药提供担保的方式挪用挂牌公司

资金,上述行为涉嫌资金挪用,龙发制药已于 2020 年 10 月向楚雄市公安局经

侦大队进行报案。如上述事项属实,构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挂牌公司的资 金占用。



2、龙发制药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补充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就上述涉

诉案件的进展情况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担保,未能就涉及重大诉讼事项规 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到位,公司内控治理机 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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