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对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制药”、“公司”)的 持续督导过程中,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公示信 息,审阅企业提供的《民事起诉书》《民事判决书》,并通过与龙发制药董秘沟 通确认,发现龙发制药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祁阳五洲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
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昆明花园支行账号为 250212411910001XXXX、云南富滇银行楚雄分行营业
部账号为 81001101000036XXXX 的银行存款 330 万元;根据 2020 年 6 月 30 日
网站公告的《祁阳五洲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 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前述财产保全已执行。
2、公司及实控人焦家良与云南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龙
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 2019 年 7 月 9 日的民事起诉书,骏龙公
司请求云南彝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
(1)解除双方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龙发制药向骏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2,932, 38, 3 元;
(3)龙发制药向骏龙公司支付自垫资之日起至 2019 年 05 月 31 止期间经
双方确认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7,242,25.18 元;
(4)龙发制药向骏龙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以应付工程进度款
40.345, 878. 66 元为基数按每月 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 1,613,835, 15 元);
(5)龙发制药向骏龙公司支付以工程欠款 12.586,469.67 元为基数计算自
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请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
(6)龙发制药向骏龙公司支付停工损失 19,324.781.58 元。
以上 6 项标的暂合计为:81, 133,223.24 元。
(7)骏龙公司对其承建的“云南龙发 GMP 建设项目”在建工程项目进行
折价,拍类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焦家良对上述第(1)—(6)项款项支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9)请求费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工程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云南彝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龙发制药与骏龙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
(2)由龙发制药支付骏龙公司工程款 13,574,378.33 元;
(3)由龙发制药支付骏龙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
费 345,105 元(以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2,875,878.6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止,按月息 2%计算);并继续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以未支付 的工程进度款 2,875,878.66 元为基数,按月息 2%计算).
(4)由龙发制药支付骏龙公司逾期支付工程尾款 10,698,499.67 元的违约
金(以未支付的工程款 10,698,499,6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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