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7
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8年3月26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信息披露,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
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
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
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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