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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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观韬穗顾字第560号
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观韬穗顾字第560号
致: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17年05月
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经董事会聘
请,委派王宇、严紫君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广州中德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经办律师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一起公告。
5、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检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04月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决议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0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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