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71264 证券简称:速丰木业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全文)
总经理(全文) 经理(全文)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3)年,可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3)年,可
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者股权激励;
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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