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东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粤正平法字第 050096 号
致:东莞东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东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莫建浩律师和董紫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东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提前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发表建议。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同其他需披露的信息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作出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至少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
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金融创新 IT 研发中心第五栋 B 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资格
1、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525,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8%。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4 年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持股股东。
2、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均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 日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7 项,所有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出席会议各股东或代理人对上述议案无异议,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同时,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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